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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08-033



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

为健全完善全区市政基础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做好城镇燃气基础设施风险差异化防控和动态化管理,持续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系统化开展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级管理体系,将全区城镇燃气企业划分为红色风险(重大风险)、橙色风险(较大风险)、黄色风险(一般风险)、蓝色风险(低风险)四个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控措施,构建“全员识风险、分层管风险、动态控风险”的长效机制,力争在20268月底前完成首轮全行业风险评估与分级,11月底前完成首批重大风险企业风险隐患问题整治和复查。同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逐步促进燃气企业向一般风险、低风险转变,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管理方式从“全面监管”转向“精准监管”,形成工作常态长效机制,坚决守牢燃气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稳定。

二、评估范围与风险等级

(一)评估范围

全区所有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主体。评估按照《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评估事项表》(以下简称《评估事项表》,详见附件)开展,采用百分制评估的方式,覆盖燃气机制建设、场站管理、燃气输配、用户使用、重大隐患等多个方面关键环节。

(二)管理分级标准

结合评估得分和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等级。

红色风险(重大风险):综合评估得分<60分;

橙色风险(较大风险):60综合评估得分<75分;

黄色风险(一般风险):75综合评估得分<90分;

蓝色风险(低风险):综合评估得分≥90分。

三、实施步骤

20269月底前重点开展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评估,后续逐渐覆盖汽车加气站。

(一)培训指导阶段(2026728日前完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通过专家培训、评估标准解读、现场指导帮扶等方式,明确工作标准,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熟悉操作规程,为自评工作打好基础。

(二)县级自评阶段(2026729—831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对标《评估事项表》,组织专家和人员力量对辖区内企业全面开展评估,通过“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手机端APP或小程序完成量化评分。结合评分情况及风险情况,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自评结果及风险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形成风险隐患整改时限和管控措施,于831日前报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

(三)市级复核阶段(202691—930日):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对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全面复核,按照《评估事项表》要求,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验、问询测试等方式,重点核查风险环节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红色、橙色等级企业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结合整改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确定各企业风险等级,通过“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手机端APP或小程序进行复核。同时,形成市级层面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问题清单,绘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于93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在市级复核阶段完成后新设立(营业)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在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三个月内开展首次评估。

(四)组织整改阶段(2026108—1031日):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围绕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重点推进红色风险、橙色风险的企业开展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于1031日前将问题整改销号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自治区复查阶段(2026111—113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比例对全区燃气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复查,并对复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通报。对存在复查结果与实际风险不符的,责令限期重新评估并通报。

(六)常态长效阶段(2026121日起长期坚持):各设区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差异化管理的要求定期对燃气企业的分级情况进行“全覆盖”风险复查,及时动态更新风险情况;自治区层面每半年开展1次抽查复查。

四、分级管控措施

(一)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评估、谁检查”的原则,结合风险等级情况规范制定本单位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加强对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实施企业差异化动态管理。重点关注红色、橙色等级的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对被设区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评估为红色等级,或连续两年内三次以上(含)被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评估为橙色等级的企业,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延续时,由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重点核查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符合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延续。对最近两次评估(复查)等级为蓝色的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鼓励企业发展。

(二)采取多种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及时消除、降低和控制燃气经营风险。存在《评估事项表》中重点管控事项清单情形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管控风险、排除隐患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结合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三)健全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风险评估工作,健全完善风险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企业要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标准、管控措施、整改时限等要求,限期完成风险隐患整改;辖区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差异化动态管理要求加大对被挂牌企业督促指导力度,促进企业尽快完成问题整改。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整改完成后,按照“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逐级向挂牌督办的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摘牌。

(四)强化风险防控宣传。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发布燃气企业风险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督促燃气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五)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完成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及动态调整后,应当场向企业告知评估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将评估结果、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推送至相关燃气企业。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平台推送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各级燃气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原参与该企业评估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团队应当回避,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果。对复核结论仍有重大争议的,企业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核查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全区复查工作依法依规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各项工作安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分级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展评估,不得随意降低评估标准或简化流程;鼓励引入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团队参与评估和复查工作。要强化工作纪律,将廉政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严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借机向企业摊派索要,对廉政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严控材料报送频次,不随意增设报表、台账和管控事项。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坚持“统筹开展、综合监管”,做到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开展评估或拒不落实管控措施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冯楫;联系电话:0771-2366153


附件: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评估事项表(2026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729


政策解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关于分类分级监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标准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健全全区市政基础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实现燃气基础设施差异化防控、动态化管理,推动燃气安全监管从“全面监管”向“精准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守牢城镇燃气安全底线。

二、《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全区所有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主体。当前着重开展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后续逐步将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纳入评估管理范围。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建立全区统一的城镇燃气企业红、橙、黄、蓝四级分级管理体系为核心,通过系统化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同时,通过形成风险管控长效机制,构建“全员识风险、分层管风险、动态控风险”的工作格局,守牢燃气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稳定。

(二)划定风险分级标准

统一全区企业分级管理评估标准,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其中,红色(重大风险)为评估得分<60分的企业;橙色(较大风险)为60分≤评估得分<75分的企业;黄色(一般风险)为75分≤评估得分<90分的企业;蓝色(低风险)为评估得分≥90分的企业。

风险等级划分及最终评分结果,仅作为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风险评估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属地燃气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规范实施步骤

实行“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组织整改—自治区复查”联动流程,分培训指导、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组织整改阶段、自治区复查、常态长效六个阶段推进,明确各阶段时间节点与工作任务,确保评估工作规范全覆盖。

(四)细化分级管控措施

一是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红色或橙色等级的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对最近两次评估(复查)等级为蓝色的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鼓励企业发展。二是采取多种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督促燃气企业及时消除、降低和控制经营风险。三是健全完善挂牌督办制度,燃气主管部门结合风险评估健全挂牌制度,明确挂牌企业的责任单位、整改标准、管控措施及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逐级申请复核摘牌。四是强化分级结果运用与风险宣传,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发布企业分级风险预警信息,督促企业主动降低风险等级。

(五)严明工作要求

明确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标准执行、工作纪律等要求,坚持依法监管、规范执法,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保障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有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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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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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建设协会重要社会服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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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城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

《城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评价标准》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城乡道路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城镇燃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编》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规范汇编》

《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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