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地方动态丨防城港市查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最新动态
地方动态丨防城港市查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6-04-295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安全,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并公布2026年防城港市查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执法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请施工单位(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共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施工人员在工程开工前未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擅自挖掘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施工人员黄某某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旁边空地处从事挖掘活动。挖掘过程中,因钩机施工拖带水泥钢筋从而刺穿DN110中压PE燃气埋地管道,造成管道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本案中,该施工人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已构成损害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2026年4月,港口区燃气执法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及有关裁量基准,对施工人员黄某某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

图片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重要社会服务成果: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城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

《城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评价标准》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城乡道路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城镇燃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编》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规范汇编》

《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服务标准》

《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