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公用事业中心发布了《燃气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指南》,对燃气设施使用年限和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解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燃气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更换要求
1.燃气灶具与燃气热水器
国家规范要求:
①《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从出厂或售出日期起算。
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2: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就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6.2.5条: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10.4.5条:家用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法律法规规定:
①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版)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的危害:
①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直排式热水器燃烧时消耗室内氧气,并将废气(含一氧化碳)直接排入室内。若浴室密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16%时,2小时内即可致人死亡。多地发生的洗澡中毒事件均与此直接相关。
②缺氧窒息与火灾隐患。燃烧过程导致室内氧气耗尽,可能引发窒息;燃气泄漏或燃烧不充分还可能引发爆燃或火灾。
2.钢瓶
判废年限:根据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需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超期钢瓶必须强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不合规钢瓶的危害:钢瓶长期承受高压,内部金属结构可能因老化、腐蚀或碰撞产生隐患(如微小裂纹、焊缝疲劳),超期使用风险极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超期燃气设备。
3.燃气连接软管
橡胶软管:易老化、鼠咬,使用寿命仅18个月,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软管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8年)”的要求,必须更换为金属波纹管或金属包覆管(寿命8~10年)。
安装规范: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穿越墙体或靠近火源,接口需用管卡固定。
4.调压阀
安全隐患突出:可调式减压阀用在液化气气瓶上,可以随意调整压力,因其往往突破国家标准额定的出气压力,极易造成燃具不完全燃烧而引发煤气中毒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强制更换依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5.2.1.3 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二、入户安全检查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全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定期向燃气用户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每年不少于二次。瓶装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提供“随瓶安检”的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
三、违规处罚
经济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版》第五十六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若导致重大事故,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四、安全用气提示
1.定期自查:用肥皂水涂抹接口检查漏气,发现气泡立即报修。
2.专业操作:安装、更换燃气设施需联系燃气公司或持证人员,禁止私拆私改。
3.加装安全装置:推荐安装燃气报警器与自闭阀,实现泄漏自动报警和关阀。
案例警示:燃气安全无小事,使用合规燃气设施设备是保障家庭和公共安全的重要防线。请用户切勿因价格低廉或操作便利选择违规产品,共同筑牢燃气安全屏障!
供稿:贵港市公用事业中心
一、燃气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更换要求
1.燃气灶具与燃气热水器
国家规范要求:
①《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从出厂或售出日期起算。
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2: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就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6.2.5条: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10.4.5条:家用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法律法规规定:
①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版)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的危害:
①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直排式热水器燃烧时消耗室内氧气,并将废气(含一氧化碳)直接排入室内。若浴室密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16%时,2小时内即可致人死亡。多地发生的洗澡中毒事件均与此直接相关。
②缺氧窒息与火灾隐患。燃烧过程导致室内氧气耗尽,可能引发窒息;燃气泄漏或燃烧不充分还可能引发爆燃或火灾。
2.钢瓶
判废年限:根据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需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超期钢瓶必须强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不合规钢瓶的危害:钢瓶长期承受高压,内部金属结构可能因老化、腐蚀或碰撞产生隐患(如微小裂纹、焊缝疲劳),超期使用风险极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超期燃气设备。
3.燃气连接软管
橡胶软管:易老化、鼠咬,使用寿命仅18个月,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软管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8年)”的要求,必须更换为金属波纹管或金属包覆管(寿命8~10年)。
安装规范: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穿越墙体或靠近火源,接口需用管卡固定。
4.调压阀
安全隐患突出:可调式减压阀用在液化气气瓶上,可以随意调整压力,因其往往突破国家标准额定的出气压力,极易造成燃具不完全燃烧而引发煤气中毒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强制更换依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5.2.1.3 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二、入户安全检查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全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定期向燃气用户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每年不少于二次。瓶装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提供“随瓶安检”的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
三、违规处罚
经济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版》第五十六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若导致重大事故,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四、安全用气提示
1.定期自查:用肥皂水涂抹接口检查漏气,发现气泡立即报修。
2.专业操作:安装、更换燃气设施需联系燃气公司或持证人员,禁止私拆私改。
3.加装安全装置:推荐安装燃气报警器与自闭阀,实现泄漏自动报警和关阀。
案例警示:燃气安全无小事,使用合规燃气设施设备是保障家庭和公共安全的重要防线。请用户切勿因价格低廉或操作便利选择违规产品,共同筑牢燃气安全屏障!
供稿:贵港市公用事业中心
END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重要社会服务成果: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城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
《城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评价标准》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城乡道路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城镇燃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编》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规范汇编》
《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服务标准》
《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